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环境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支持制度,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综合应用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