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等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推进不动产登记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广电、通信等过户、立户业务实现联动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