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海关、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和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