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健全经营主体诉求反馈机制,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听取和回应经营主体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经营主体座谈,通报经济运行和最新经济政策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定期深入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

(三)邀请经营主体开展调研,了解行业发展动态;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人员参加经贸交流、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活动;

(五)组织或者应邀参加旨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重大问题的其他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