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
(二)优化完善税务信息系统,为经营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数据自动转换服务;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
(四)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逐步推行各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
(六)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经营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