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科学技术人员在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中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经立项部门组织认定,可以按照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