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