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以信任和包容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探索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给予科研单位更多自主权,赋予研究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科技专员制度,协调科技创新和科技管理中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