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优先保障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用地用房。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