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