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合作银行增强融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难度,提升企业融资效率。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融资规模。推动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促进基金与科技项目高效精准对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