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科技创新环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科技创新型企业入库培育,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并购、重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信贷机构、科技担保和保险机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平台等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金融扶持。鼓励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优质机构合作设立天使子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