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加强与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创新合作,在重点领域建立跨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探索跨区域企业培育模式,支持项目在苏南加速孵化,在本市发展壮大。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