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区域科技创新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积极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推动政策衔接联动、科技创新平台共建、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