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构建企业全成长周期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聚集,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