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