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服务,孵化科技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提升创新能级。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