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成立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共同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开展技术研发,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服务,孵化科技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提升创新能级。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