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企业发挥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平台高质量提升计划;积极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来通设立研发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联合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布局海外研发机构、离岸孵化器等合作平台;鼓励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与高水平研究院所合作共建,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服务。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