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企业发挥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平台高质量提升计划;积极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来通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国联合开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布局海外研发机构、离岸孵化器等合作平台;鼓励本市创新型领军企业与高水平研究院所合作共建,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