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打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平台参与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建或者重组,推动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创新中心、省光电技术创新中心纳入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平台等创新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