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人才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和服务保障,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