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人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人才培育,坚持引育并举,支持在通高等学校与外地院校联合培养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的科技人才。鼓励企业对接高等学校开展校企人才培育合作,构建人才终身教育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土人才与引进人才实施一体支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