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人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实施招才引智工程,打造引智品牌,建立海内外人才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科技人才统计、监测、评估、招聘等活动。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通过市场化的机制发现和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