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等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