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技术市场,支持南通科技大市场建设。鼓励创办和引进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培养,充分发挥技术经纪(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