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医疗卫生、农业科技等乡村振兴领域的技术研究与成果应用,健全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