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加快引导第三方评价主体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多维度、分类评价机制,鼓励评价结果多领域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