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