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综合性研究开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促进成果转化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