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应用,提升风电、光伏、储能、动力电池、绿色建筑等领域前沿技术创新。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