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民生改善的重大科技需求,在生命健康、生态环保、公共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强化关键技术集成应用与综合示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