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