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