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三)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