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

(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

(三)地名标志,是指标示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