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