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因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