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