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