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居民区和大型建筑物(群)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注的地名名称应当与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