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