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地名更名依照地名命名程序申请与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行政区划、区域调整需要变更县级市、区、镇(街道)、建制村、社区等名称的;

(二)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道路名称的;

(三)道路更名需要变更门牌号的;

(四)社会公众普遍要求更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更名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