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侵占、挪用或者未足额支付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按照职责权限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