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