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