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的具体办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