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地方用地控制标准,细化和提高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当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标准。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根据普查情况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成果应用于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发区调区扩区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