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查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或者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单独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