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收回农民依法耕种的国有土地,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收回国有林场、农场等使用的国有土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参照有关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