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占用土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