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存储、利用等作出安排;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运输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存储或者利用区域,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剥离、运输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