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当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应农业生产需要,少占或者不占耕地。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恢复种植条件。设施农业用地、乡村生产道路用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