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渗、滞、蓄、净、用、排所需的空间布局和区域性蓄排设施,划定排水分区,分解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