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