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